隱私權宣告
親愛的客戶您好,歡迎您使用板信商業銀行Let’s購APP及網站(以下稱「本平台」),為了讓您清楚您在本平台中提供的個人資訊是如何蒐集、應用及保護,下方將向您說明本行的隱私權保護政策。
一、當您進入本平台時,若有使用各項需登入之功能服務或參加線上活動等情形,本行會再請您提供您的個人資料(例如身分證字號、手機號碼等)後再進行服務之提供,若非上述使用服務或參加活動外,本平台不會主動取得您的個人資料。
二、經由本平台取得的個人資料,僅會依照約定的使用目的及範圍加以運用,除有下列三種情形外,對於您的個人資料本平台絕對不會任意出售、交換、出租或以其他變相之方式將個人資料提供給第三人以外或其他目的使用。
(一) 經過您的事前同意或授權允許時。
(二) 司法單位或其他主管機關經合法正式的程序要求時。
(三) 為了提供您其他服務或優惠權益,需要與提供該服務或優惠之第三人共用您的資料時,本平台會在活動時提供充分說明並告知,您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接受這項服務或優惠。
三、本平台可能使用cookie技術記取每一位客戶的個人化服務,以記錄並提供您個人喜好的服務;cookie是網站伺服器用來和使用者瀏覽器進行溝通的一種技術,它可能在您的電腦中儲存某些資訊,您可以經由瀏覽器的設定,自行取消、或限制cookie功能;如果您選擇拒絕所有的cookie,將可能無法使用部分個人化服務或活動。
四、請妥善保管您的任何個人資料、包含憑證或密碼,不要將上述任何資料提供給他人或機構。在您使用完本平台所提供的各項服務功能後,請務必記得登出,若您是與他人共享電腦或使用公共電腦,切記要關閉瀏覽器視窗,以防止他人讀取您的個人資料或信件。
五、本行為落實保障您的隱私權,將隨時依需求調整隱私權保護政策並且刊登於本平台上。
個資保密聲明
親愛的客戶您好:
一、資料蒐集方式
板信商業銀行擁有您的個人資料,係因您是板信商業銀行之客戶,或從其他合法管道所取得之資料。
二、資料分類、利用範圍及項目
板信商業銀行會將您的資料進行分類,其中包括基本資料、帳務、信用、保險、投資資料,以及所衍生之其他依法取得資料,並得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增刪上述資料之分類與內容。板信商業銀行僅於法令所允許及業務需要之必要範圍內,處理、利用您的資料。
三、客戶資料之儲存及保管方式
您的資料將被嚴密的保存在板信商業銀行的資料庫中,必要時可能依法委託具有高度安全、經營穩定且管理嚴格的資訊公司保存您的資料。未經授權者無法通過資料處理系統取得、變更您的資料。
四、資料安全及保護方法
板信商業銀行存取客戶資料的資料庫中,採用SSL加密機制外並設有防火牆以防範入侵,以防止他人不法入侵使用。
五、資料利用目的及揭露對象
為了提供您更完整且多元的金融服務,板信商業銀行及子公司(板信租賃、板信資產管理)在符合法令規範、或經您簽訂契約或書面同意後,方能對您的個人資料進行交互運用與揭露。
六、客戶資料變更修改方式
若您的資料有變動時可隨時親赴、書面送達往來據點或來電通知客戶服務中心更改及修正您的資料,以維護其正確性及可靠性。
七、選擇退出方式
您有權透過上開第六點所列之服務管道,向板信商業銀行及各子公司請求停止交互運用您的資料,並自提出申請後三個工作天內生效。
針對上述個人資料之保護措施,板信商業銀行未來如有新增或異動者,將於本平台揭露公告之。
板信Let’s購一般會員規章
歡迎您使用Let’s購APP及網站(以下稱「本平台」),本平台係由「板信商業銀行」(以下稱「本行」)所建置及提供。您可透過「本平台」產製與各特約商因買賣交易所產生的各項繳費單、繳費單管理及繳費紀錄查詢等服務(以下稱本服務)。當您註冊完成後即視為已充分瞭解並同意接受繳費單服務約定條款及下列本服務條款。您同時必須確保在註冊及使用本服務過程中所提供、留存的資料,均為完整、正確且與當時情況相符,如果該等資料事後有變更,您必須即時修改並通知本行;若因資料不符或資料變更而未即時通知,本行不因此而承擔任何責任。
一、註冊程序
(一) 依照會員等級之不同,您同意提供姓名、身分證字號或手機號碼、生日及電子信箱等基本資料並設定使用者代碼及密碼後,並完成電子郵件驗證開通程序後,始能使用本服務。
(二) 您須年滿二十歲,才可以註冊及使用本服務。當您使用本服務時則視為您已經閱讀、瞭解並同意本服務條款之所有內容及其後之修改變更。
二、安全使用約定事項
當您完成註冊程序後,應以註冊身分證字號或手機號碼、使用者代號及密碼登入使用本服務並同意以下事項:
(一) 您於使用本服務時,請自行採取防護措施,並應妥善保管註冊之電子信箱、使用者代號及密碼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訊,不得以任何方式交付或轉借給第三人或其他非授權網站,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或使用本網站,或本平台任何硬體或軟體之全部或一部,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對第三人提供有償或無償之資料或服務。任何經由該組註冊資訊所為的所有行為,均視為您之行為,應由您負其責任。
(二) 您應合法、有效使用本服務,且保證未侵害任何第三方權益,包括但不限於侵害他人隱私權、專利權、智慧財產權及本行其他權利、冒用他人名義使用本服務、對本服務其他用戶或第三人產生困擾、不悅或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及其他不符本服務所提供的使用目的之行為或本行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並承諾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倘您有前開違法情事或違反繳費單服務約定條款及本服務條款,本行除得暫停或終止您使用本服務外,若因此造成本行或第三人受有損失,概由您自負賠償及相關法律責任。
(三) 您應依下列約定切實保管所註冊資訊,本行不負代為保管之責,如您遺失註冊資訊而受有損失,除可歸責本行之事由所發生者外,概由您自行承擔,本行不負賠償之責:
1.請經常變更密碼且勿與其他應用系統及服務密碼共用。
2.請勿點選來路不明網址及程式並建議安裝防毒軟體。
3.請勿書寫密碼於明顯且他人可取得處。
4.請勿記錄密碼於行動裝置內。
5.請勿透過未加密機制傳送密碼。
6.請於輸入密碼時,提防旁人窺視。
(四) 您不得以木馬、病毒、惡意程式、後門程式、駭客入侵、阻斷式攻擊、上載資料或其他任何方式,修改、變更、增加或刪除本平台之全部或一部,及阻礙、延滯、干擾、損壞或盜用本行或相關第三人任何硬體及軟體之使用、功能及運作。
三、個人資料運用法定告知事項
(一) 有關本行提供您使用繳費單服務所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請詳閱隱私聲明、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内容。
(二) 您因使用本服務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包含姓名、身分證字號或手機號碼、生日、電子郵件等(因會員等級不同而有所差異),本行得於提供繳費單服務及本服務之特定目的範圍內,以自動化或其他非自動化之機器或行動裝置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並於必要範圍內,提供予受本行委處理事務之受託機構、依法律規定或經法律授權之非公務機關、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如往來銀行、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依法具有調查權之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三)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您就本行保有您的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1.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您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3.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您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您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
4.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您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您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5.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您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您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 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您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行將無法執行必要之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您相關服務。
(五) 提醒您使用本服務前,應詳閱上開個人資料運用法定告知事項,當您開始使用本服務時,視為已充分了解相關權利義務並同意提供您的個人資料。
四、免責聲明
(一) 本行應以目前一般認為合理之方式及技術,維護本平台及本服務之正常運作,但因不可歸責於本行或非本行所得控制之事由,造成本平台或本服務不能正運作、中斷、延遲、瑕疵、錯誤或遺漏之情事,本行不負賠償或補償責任。
(二) 您得藉由本平台連結至第三人網站或網頁,但不表示本行與該等網站之所有人或實際管理人有任何關係,且本行對該第三人網站及網頁內之所有內容及服務,不負任何擔保責任。
(三) 本平台僅係提供使用者產製各通路之繳費單,如本平台中斷或不能正常運作,使用者可洽本行另行提供繳費單,以辦理費用繳納之相關事宜。
五、服務條款修訂效力
本服務條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本行應於變更前六十日揭露於本行網站及本平台,若您於任何修改或變更後繼續使用本服務,則視為您已閱讀、了解並同意接受該等修改或變更。
六、損害賠償
您已明確瞭解並同意,因非可歸責於本行之事由致您使用或無法使用本平台全部或一部分所造成之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本行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七、電子文件之效力
您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服務條款提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八、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服務條款及繳費單服務約定條款之解釋與適用,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因繳費單服務及本服務所生之任何爭議及糾紛,雙方應先尋求以協商方式解決,如未能解決者,雙方同意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板信Let’s購進階會員規章
一、分期付款買賣申請約定
(一) 應收帳款轉讓:
1.您向本服務的賣方(下稱「特約商」)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消費性商品 (下稱「本標的」),並在本平台點選付款方式為分期付款結帳時,已充分知悉並同意,本分期付款買賣申請,一經本行審核通過後,特約商即已將請求支付分期價款之權利、及依買賣契約所生之一切權利及利益等轉讓予本行,同時授權本行為帳務管理及相關作業,不另為書面通知。
2.本行對於本契約是否生效保有最終同意權,一經本行審核同意,將由本行一次付款予特約商,以作為收買本分期付款之應收帳款債權,相關手續費金額之約定則按特約商與本行所簽訂相關之合約約定之,您知悉並同意每期分期付款期付金及繳款方式由本行以本平台推播訊息、EMAIL及簡訊另行通知,分期款項應依約繳付予本行之指定繳款帳戶;如本行不同意受讓,您應一次全額付清價款。您對分期價款與撥款日期悉數承認,絕不以您與特約商間之法律關係存在與否,或其他任何紛爭等事由對抗本行。
(二) 價金支付與標的物明細:買賣標的之總價款、訂金(已付款金額)、分期付款金額、分期期數、每期應繳金額等均依本平台訂單及繳費查詢交易頁面所示;您需自行負擔分期繳款手續費,實際金額應以繳款單或本平台內所載為準。另有關買賣標的物之商品規格、品質、數量等,悉依特約商所提供之出貨憑證所載。
(三) 標的物所有權:本契約成立生效後,您僅得先行占有標的物並應依善良管理人義務保管、占有使用標的物;於分期價款及本契約約定未全部履行清償前,特約商仍保有所有權,您不得擅自處分標的物(包括但不限於出售、移轉、質押、典當或其他處分等)。否則本行除將要求一次清償剩餘款項外,亦將對您提出刑事侵占告訴。
(四) 標的物瑕疵通知:您於特約商交付本標的時應即驗收,如發現本標的有瑕疵時應即通知特約商,如您怠為此通知者,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本標的之危險自您占有本標的時起,由您自行承擔。
(五) 標的物瑕疵處理與風險負擔:您知悉本行非商品之進口人、出售人或經銷商,亦非服務提供人,有關買賣標的或勞務等瑕疵擔保,以及贈品、保固、保險、保證、售後服務與其他法律上及買賣契約上所生糾紛,應由特約商或提供勞務者承擔。相關商品退貨或服務取消之終止事宜,您應洽詢特約商尋求解決,如無法達成解決共識者,而發生非訴訟或訴訟糾紛時,得檢具理由及證明文件通知本行,未依前述方式通知本行,則推定交易無誤。您並須於發生爭議期間,繼續依約繳付分期款項,不得逕行止付分期款項。
(六) 滯納金及審查費:您應按本平台繳款單所列日期及金額,分期支付同項所列之分期付款價款,您未按期支付分期價款時,應自逾期之日計付每期滯納金新臺幣參佰元,每次違約狀況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分期債務視為到期。一旦申請分期訂單後將不得取消,如要取消,需支付新臺幣貳仟元的審查費用且需於3天內匯款到本行指定帳戶,惟上述滯納金或審查費用如有顯失公平之虞,本行得減免部分或全部金額。
(七) 溢繳款:您如有溢繳應付帳款之情形,應依您於本平台約定退回方式處理。如您無約定退回指示,本行將以抵付後續須給付本行之應付帳款。您指示返還溢繳款者,本行將依您於本平台約定之退還帳號,匯款至您指定之國內存款帳戶,且本行將扣除跨行匯款手續費後返還。
(八) 期限利益喪失:如您有延遲付款、退票、銀行拒往、信用貶落、不履行或怠於履行本契約之任一義務及規定;因其他債務關係而受假扣押、假處分、終局執行或其他公權力處分;進行重整、合併、清算、解散等程序或受破產宣告;死亡、失蹤或發生繼承而其繼承人聲明限定或拋棄繼承;於本契約或由您交由本公司或特約商之任何文件(含所填載之顧客申購契約書)中有不實之陳述或說明之情事之一者,本行除得依法律或契約約定行使權利外,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本行得不經催告,逕行要求您立即清償全部債務,特約商得視其需要,亦得逕行向您取回本件標的物或逕行強制執行。
(九) 取回標的物再出賣所得抵充款項之順序:特約商依契約取回標的物或聲請強制執行時,衍生費用由您負擔,標的物委賣、拍賣、或變賣所得之價金,應先充抵費用,次充利息,再充本金,如有剩餘,應返還您,如有不足,本行得繼續向您追償。
(十) 您留存於本平台、本行或特約商之資料如有變動,應即於本平台上申請變更。如怠為變更或通知,將仍以原留存地址為送達地址,並經通常郵寄期間即視為已合法送達,若未為告知致生糾葛或因而造成本行損害時,概由您負責。
(十一) 延滯帳款處理:如您未按期完全付清分期價款,本行將以簡訊、Email、電話及APP推播催促繳款,若仍未獲繳款,除將依法律及本契約約定,行使其他權利,並由特約商取回標的物。
(十二) 催收作業:您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任何逾期清償或違約情事時,同意本行得將債權委外催收,並由本行轉交委外催收公司您相關資料憑以辦理相關催收事宜。
(十三) 逾期聯徵報送:您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任何逾期清償或違約情事時,同意本行得將其逾期款、催收款、呆帳等資訊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十四) 打擊資恐條款:您如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本行得隨時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終止業務關係。
(十五)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暨同意:您同意提供予本行對您之徵信、授信及其他達成授信及催收等所取得之資料,本行及其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得蒐集、處理及利用您個人資料。
(十六) 您同意本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或與本行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之機構(以下簡稱前揭機構),於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訂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之範圍內或依據法律之規定,得查詢、蒐集、處理及利用(含國際傳輸)您之個人資料,且亦授權本行得向前揭機構蒐集、利用及處理您等之資料。
(十七) 您□同意 □不同意,本行依前述約定所蒐集、處理之資料等,得為行銷之目的利用或提供予本行之關係企業,惟經您等為拒絶之通知者,本行及其關係企業,應立即停止為行銷之目的而利用您之個人資料。
(十八)因本契約發生之爭訟時,雙方同意以特約商登記所在地或帳款受讓人板信商業銀行總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包括其簡易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十九) 您同意以電子文件為分期付款買賣申請即契約之表示方式。
(二十) 您在本平台點選確認交易時,均表示申請人本人已經於合理期間對本分期付款約定事項審閱無誤,且充分了解同意。
二、分期付款買賣申請之額度
(一) 您明瞭且同意帳款受讓人本行將依據您與特約商之交易往來情況及您提供之資料,經審核後提供分期付款買賣申請之額度,本行及特約商將依循前條約定,在本行同意之額度內,經本行審核同意後,由特約商將您申請之分期付款買賣之應收帳款債權轉讓予本行,如本行不同意受讓,您應一次給付特約商全部買賣價款。
(二) 您明瞭且同意,此額度本行有調整、變更或終止之權利,關於額度金額及相關規則,依本平台公布之資訊及本服務條款為準,本行有權依您的使用及信用狀況(包括但不限於您之徵信紀錄、經濟來源、交易情形等)自行審核及判斷後,隨時逕行調低、調高或終止額度,本行亦有權隨時逕行依業務需求或主管機關之要求調整或變更使用流程及規則。
三、個人資料告知暨同意事項條款:您了解並同意,本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告知您下列事項:
(一) 蒐集之目的:
1.辦理應收帳款融資、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2.為履行法定義務、契約義務、提供各項服務,以及遵守金融監理、司法、稅賦與其他依法具有司法或行政調查權公務機關之命令及查核。
3.本行業務及行政管理,以及訴訟、非訟、仲裁或其他紛爭事件之處理;或其他法令許可之事由或目的。
4.依本項業務往來之目的及本行營業項目或章程所訂業務等特定目的內,得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遞您之個人資料。
(二)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聯絡方式、犯罪前科等資料(詳本會員規章所定之資料。)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期間:使用期間:依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為資料使用的期間。保存期間:本行存續期間(含併購後存續者)。
2.地區:本國、本行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或與本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3.對象:本行、本行子公司、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臺灣票據交換所、本行委託之信評公司、業務委外機構、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與本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4.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您就本行保有您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1.得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行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得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您應為適當之釋明。
3.得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您請求為之。
(五) 您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您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行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您相關服務。